2021年睢宁消费权益保护七大典型案例

来源:乐鱼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4-04-14 14:23:32

  2021年9月以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投诉中心接到20余起学生家长要求巴迪英语培训机构退还学费投诉工单,形成群体性投诉。

  县市场监管部门格外的重视,迅速组织人力对涉事市场主体深入调查, 涉诉培训机构因“双减”政策停止办学,240余名学生未授完课时要求退费或转课,县市监部门会同县教育、公安、纪委监委等部门共同做好该群体投诉事件处理。集体约谈培训机构及部分学生家长进行调解,巴迪培训机构诚信做事,立即将55万元退费金打入县消保委账户,兑现部分学生退费或签约转课协议,于10月底将应退费用全部落实到位。

  2021年7月22日,陈女士对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诉求称:为求瘦身,2021年1月10日陈女士在某美容院店员蛊惑下,交费24000元购买两套塑身衣,店员宣称该产品能完美瘦身且有减肥功效;但之后陈女士连续试穿5个月也未见体重降低,方知被骗,多次讨要说法无果遂投诉求助。

  市场监管部门接案后,分析案情及时开展现场走访检查,在现场未发现店家销售的塑身衣,店员称投诉人购买的塑身衣是在试销期间自愿购买的订购产品,否定塑身衣能有减肥的说法,据此双方矛盾尖锐,分歧较大。

  经过执法人员多轮背靠背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条款规定,以案说法,指出宣传产品功效时涉嫌夸大其词有虚假宣传动机,门店最终给陈女士退还20000元钱,消费者非常满意。

  2021年5月,睢宁县市场监管第二分局接到“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有市民举报称其在京东网店上购买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浴室柜,宣称为“岩板一体盆”,到货后发现实际并非一体,而是由若干组件拼接而成;举报人要求市监局以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行为进行查处。

  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询问被举报人,其认为“一体盆”中的“一体”两字应理解为消费者收到货物后无需再次组装,并非真正“一体”。但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在网店推销商品时,构成了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在其商品说明易引起歧义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普通认识的解释,故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且及时整改,并在网店宣传页面及时删除了相关描述,最终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2021年1月,睢宁县市场监管第三分局接到“12345”平台工单,有市民举报官山镇某加油站销售质量低劣柴油,要求我局介入查处。

  睢宁县市监局第三分局接举报后,对该加油站销售的柴油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该站销售的柴油硫含量为13mg/Kg,远超标准值10mg/Kg,市监局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10万元的罚款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912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2月,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某商业广场业主举报,某房地产公司不按政府定价收取业主电费。后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以1元/千瓦时的标准收取某商业广场业主一般工商业电费,共计891652元,违反了《国家发改委关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相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2019﹞499号)文件规定,多收价款336821.83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没425329.72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短期内多次接到消费者举报某公司涉嫌存在进行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后经查,该公司在网络站点平台发布商业广告,展示该公司“进出口贸易特约单位”及授权生产加工8000万双通码棉袜的两份授权书和中国产品质量检验监督中心、中国企业信用评估管理委员会颁发给该公司的“中国纺织行业最具影响力十大诚信品牌”、“进出口贸易先进单位”等牌匾。经过执法人员多次对该公司做约谈,该公司负责人如实供述相关牌匾系从小广告商处购买。

  经现场调解,该公司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合同,同时退还客户购买设备费用并收回设备。目前,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问题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投诉人林某于2021年5月15日,16日先后在张某处购买了金彭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四辆,当日交货并付清总价款18000元。次日,投诉人发现车辆的一致性证书,经核实车身铭牌上标注电动机功率和实际装配在车辆上的电动机功率不一致,致电生产企业协商处理未果,随即通过政府热线进行投诉。执法人员接诉求后,经过现场检查发现,车身铭牌上面标注的功率全部是1500W,而该批车辆装配的电动机功率实际为800W,与该批车辆一致性证书不符,投诉内容属实。

  投诉人根据事实,认定张某在销售该批车辆时存在涉嫌故意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款规定,要求退货并追加赔偿。后经执法人员主持调解,经双方反复协商后,投诉人同意不再要求退换车辆,被投诉人承诺继续按照车辆三包规定履行售后服务责任,并一次性赔偿人民币两万两千元整,此案即时清结。